原告:张XX,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代理人:董XX,邓X,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代理人:田XX,男,重庆XX公司员工。
原告张XX与被告重庆XX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张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XX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霭姣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蔡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