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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XX和张XX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诉讼仲裁
  • (2016)甘0102民初5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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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甘0102民初5665号
原告谭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
被告张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
原告谭XX与被告张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被告张XX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腾出非法侵占的兰州市城关区靖远路街道XX第1单XX18、19层1805室房屋,将该房屋返还给原告使用;2、被告承担其违法侵占原告房屋所造成的损失(具体损失额以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为准);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兰州市城关区靖远路街道XX第1单XX18、19层1805室房屋系原告拥有合法产权的复式结构房屋,被告2013年下半年误占房屋并居住使用。原告发现被告非法侵占原告的房屋后,多次协商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房屋的证载权利人虽为原告,但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2013)兰民三终字第794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了涉案房屋系案外人甘肃XX公司的财产,故原告不具备诉讼权利,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谭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柴宗海
代理审判员  陈建林
人民陪审员  钟应才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XX
  • 2017-02-21
  •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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