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XX(又名王XX),美国籍。
委托代理人:瞿XX,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淡秋,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XX诉被告倪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倪XX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倪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倪XX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XX撤回对被告倪X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410元,减半收取3705元,由原告倪XX负担。
代理审判员孙利琴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赵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