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天津XX公司操作工。
委托代理人徐XX,天津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天津XX律师。
被告戴××,天津XX公司操作工。
原告王XX与被告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王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徐XX,被告戴××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原系同事,2006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有一子王二×,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婚后感情一般,缺乏沟通和交流,导致矛盾逐渐增多。后被告把原告轰出门外,2013年5月原告带着孩子在外居住,并在贵院起诉过离婚后被驳回。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故来院起诉,要求:一、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判令被告支付2013年5月至今拖欠的抚养费16566元;三、婚生子王二×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1000元至成年;四、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五、判令原、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双方系自由恋爱,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曾因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原告父母对被告产生意见,但被告与原告的感情还是很好,原告虽起诉过离婚,但被告曾带着孩子去挽回。生活中有矛盾很正常,双方矛盾并非不能解决,被告对原告依旧有感情,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2006年9月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有一子名王二×,双方均系初婚。婚初双方感情较好,后因琐事导致矛盾。2013年5月双方开始分居,原告搬出居住至今。庭审中,原告表示双方感情破裂,被告对此并不认可,并表示愿意改正自身不足,缓和双方关系,为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但原告仍坚持离婚请求,本院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此前又是同事关系,应对彼此有较深了解。夫妻间因生活琐事产生意见分歧或矛盾在所难免,对此双方应相互谅解和包容,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关系。且双方子女尚年幼,被告当庭已表达了对原告存有感情,愿意缓和夫妻关系的意见,并希望原告再给一次机会,故原告对此应予考虑。现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合为由要求离婚,并未向法庭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且双方也未达到离婚的法定条件,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相互理解体谅,以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XX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王娜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