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胥X,女,198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代理人赵文铭,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XX,组织机构代码450XXXX8859-1。
法定代表人季X,院长。
委托代理人叶X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X,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系该院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胥X诉被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胥X于2016年8月14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胥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胥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胥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周绍月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