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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虹与高文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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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XXX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虹,女,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富征,北京英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文治,男,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书涛,辽宁宪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虹因与被上诉人高文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XXX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虹于2017年10月18日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朱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虹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朱虹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朱虹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伟
审判员赵虹
审判员张萍萍
二○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杜玉洁
  • 2018-01-19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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