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李X,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峰,安徽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安徽XX实习律师。
被告:石X,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原告中国XX与被告石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原告中国XX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石X偿还借款本金1183.56元、利息2137.01元、律师费6679.43元,并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XX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XX负担。
审判员 施云辉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田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