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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XX与董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4)邢民初字第34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晓娜律师
在处理离婚案件中,首先要对双方结识的经过进行了解,婚后相处的模式都是影响感情的条件,通过多方调查取证,找寻对自己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为当事人争取2万元的财产返还。

案件详情

案例内容建议格式:

        案情简介

    原告系二婚,被告系初婚,经人介绍按照农村习俗结婚的,原告带一个女儿跟着一起生活,婚后两人几乎不交流,原告在家没有工作,被告所有工资收入交由女方保管开支。后女方外出工作,回来两人经常因为琐事吵架,感情破裂。女方两次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


        办案经过

  接受代理,详细了询问了两人的结识过程及婚后生活的情况,了解到两个人的性格差异很大,家庭背景稍微不同也是主要原因。再者,被告将自己工作收入都交给了女方管理,女方将收入全部花费,且没有正当理由说明大额支出的去向。通过律师调查取证及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证明被告的工资收入情况,多次与原告律师进行沟通协调意见。均不得果。


        案件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系自愿结婚,且还是同一村的,但双**气性格存在差异,没有*同语言,难以共同生活。经*案法*多次做工作,原告不予谅解,坚持离婚。双**婚时*短,婚后*没有*育子女,缺少沟通*桥梁,从2012年10月分居*今,夫妻关*名存实亡,勉强*持僵死的婚姻对双**无益*。被告也无法*原告回心转意,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应*支*。结婚时*告按农*习*给付原告的彩礼款及其他钱*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行为,法*既不提倡,也不禁止,被告要求退还没有**依据。婚姻关*存续期间原告支*被告的工资部分系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没有*供家*大项***证据,只笼统的称用于**开支,这与农*家*的实际开支*符,且被告否认,故对原告述称所支*被告2年*工资已花*的说法*予认可,应*法*割。综合案情,本院酌定原告返还被告20000元。经*解*效。依据《中华*民共和**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姻法》若干*题的解*(二)第十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董*甲与被告董*乙离婚。


        律师说法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有着共同处置的权利,但是明显超过日常生活标准的,应当予以说明支出的原因,或者经两人商量知道,否则,就会有恶意转移财产的嫌疑,在离婚的时候,另一方是有权要求返还的。

  • 2014-05-13
  • 邢台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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