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建议格式: 案情简介
2018年某日晚上,被告人陈X在广州市海珠区某城中村内因为倒车原因与被害人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推搡,期间被告人陈X将被害人摔倒在地并进行殴打,致其走膝部闭合性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及左腓骨小头骨折(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陈X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办案经过
案件发生后,被告人陈X的母亲委托我们作为陈X的辩护人,但不知是什么原因其家属只委托了侦查阶段的辩护,我们在侦查阶段为陈X做无罪辩护,认为本案属于民事纠纷,陈X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不应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但因陈X的家属没有继续委托,我们无法跟进。后检察院及法院均为陈X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师,陈X接受了法律援助律师的法律意见,认罪认罚,争取从轻处罚(这成为我们后续接手辩护的最大障碍),但一审法院判决陈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得知判决结果后,陈X及其母亲非常不满意,向我们能继续为其陈X进行二审辩护。
我们接受了二审的委托,担任其陈X二审的辩护人。经阅卷及案情分析,我们认为是被害人主动挑事在先,其伤情不是殴打所致,被告人陈X的行为顶多属于过失,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我们在二审期间向法院提交了法律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后,我们继续担任被告人陈X的辩护人,重审最大的障碍就是前面所讲的,陈X在之前做了认罪认罚,一审法院认为在被告人陈X认罪的,想要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相当的困难,因此经与家属协商后,我们争取在刑罚上从轻,经过多次与法官交换意见,法官认为我们的意见有道理,其无法下结论,因此将本案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认为被告人陈X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法对被告人陈X免于刑事处罚。
案件结果 被告人陈X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法对被告人陈X免于刑事处罚。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我国刑事审判中确立认罪认罚制度,认罪认罚确实是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就一味的追求而不考虑后果。本案中,被告人陈X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存在很大争议的,其如果在侦查阶段后继续委托我们进行辩护,那么我们是不会建议其认罪认罚的,也就不会成为在后续的审判阶段中争取无罪的最大障碍了。
在此建议各位当事人,委托律师信任为首要,你相信律师才委托,中途换律师是非常不明智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