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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后经辩护,判处被告缓刑。

  • 刑事辩护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萍律师
本案中,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判处被告缓刑。

案件详情

  2018年5月4日晚,被告人张X得知其妻子梁XX与被告人张X的初中同学田XX发生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为达到教
训田XX的目的,经张X指使,张X用微信邀约了被告人郭XX、黄XX(未到案)等数名男子,将正在富宁县公安局新华派出所报警求助的田XX以“外出私了、和平解决”为由约至富宁县城郊XX旁的公路上,后张X、张XX、
郭XX、黄XX等人对田XX进行殴打,并持砍刀威胁扬言要砍其两根手指,迫使田XX与其达成支付人民币18万元私了的条件。后张X、张XX、郭XX、黄XX等人又将田XX及随行人员带至富宁县XX门口空地上进行看守,当日23时许,田XX凑得4万元人民币支付给张X并承诺佘款日后限期付清后,张X等人才将田XX一行人员放行。经富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
定,田XX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8年6月1日,被告人 张X已将敲诈勒索所得的4万元退赔给被害人并达成谅解协议。被告人
张X的辩护人提出的张X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中,本案被害人田维
武存在重大过错;张X到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张X当庭自愿认罪;张X向被害人退
还了赃款,被害人也出具了谅解书给被告人,在案件侦查阶段,其向被害人退还了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没有前科,案发前其平常表现良好,没有刑事犯罪案底和
行政处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记录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定被告人张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 2019-08-02
  • 富宁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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