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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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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临传统道路无法走通的困境时,应尽可能寻找更多突破口,不应被固有思维禁锢,案件情形多种多样,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通过第三方甚至第四方介入的方式让案件能够最大限度的达到理想状态。

案件详情

  案例内容建议格式: 案情简介 简述案情内容…被告人王XX、贾XX、贾XX伙同王XX (在逃)先后7次至东营市利津县利津镇梁家庄子村东南方向的
“XX厂管理八区注采三支部21号计量站LJL25X8油并和利八路跨红旗渠XX西北300米的XX厂管理八区注采二支部17号计量站LJL32X48、LJL32X50油井盗窃原油共计6.93吨,
价值31096.4元。其间,王XX、王XX确定作案时间及地点 并负责望风,贾XX到现场关闭欲盗窃的油井的监控报警器电闸
后,再从油井套管处放油并装至贾XX驾驶的改装的无牌蓝色油罐车内,贾XX负责运输至被告人董XX在垦利县XX
开设的收油点。在该收油点内,被告人薛XX受董XX雇佣负责化验及装卸原油。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X、贾XX、贾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原油,价值31096.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XX、薛XX明知是他人盗窃的原油仍予以收购,价值31096.4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朱玉霞律师接受案件后,经过查阅卷宗,多次走访,认为告人薛XX受雇于董XX,系从犯,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所提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 2021-08-23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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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和让,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班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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