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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X与鞠X共有物分割纠纷

  • 房产纠纷
  • (2019)渝0106民初1209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蒋丽律师
虽然本案中的原被告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是双方系诉争房屋的共同共有人,依法有权请求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至于分割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等分原则进行分割。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被告双方系恋人同居关系,2017年6月,原告白X以个人名义与案外人严XX、重庆XX职业顾问有限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以总价60多万元的价格向严XX购买了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的房屋一套。该房购房定金3万元,由原告白X出资22000元,被告鞠X出资8000元。2017年7月原告白X个人支付了首付款30万元,2017年7月底原告以个人名义与重庆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个人房屋借款合同》申请了30万元的按揭贷款,原告与被告为共同抵押人。该笔贷款发放后,原告通过自己个人账户向银行还款。
原被告在接房后共同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饰。后双方因性格矛盾分手解除同居关系,分手时被告已怀孕。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诉争房屋现价值100万元(包括装潢)予以认可。
诉争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权利人为白X、鞠X,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 现针对这一房屋进行分割。 办案经过
通过原告白X举示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重庆XX银行借记卡对账单、某银行业务凭证、个人房屋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房屋产权证书,被告鞠X举示的重庆市母子健康手册、某装修公司合同书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情事实的根据。
案件结果 一、坐落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的房屋产权全部归原告白X所有,现剩余银行按揭贷款本金由白X自行偿还;
二、由原告白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鞠X房屋产权折价款300000元;
三、被告鞠X应在自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白X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白X、被告鞠X各半负担。


  • 2019-08-27
  • 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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