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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XX公司与杨XX、李XX等合同纠纷

  • 劳动工伤
  • (2019)渝01民终432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蒋丽律师
解决这些争议是胜诉的关键:1.合议庭成员是否应当回避及本案是否应当开庭审理;2.一审审判人员是否违法裁判;3.本案的法律关系;4.结算协议书的效力;5.重庆某安防产品制造有限公司是否应支付劳务费。

案件详情

  案件详细
2016年9月,重庆XX公司(甲方)与案外人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厂房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乙方以XXX.3元总价大包干形式承包甲方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某厂房的设计、装修工程(包工包料);甲方委任任某庆为现场代表;乙方委托刘X浓为现场代表;双方关系根据本合同所建立的甲方和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的关系仅属业主方(发包方)和承包方(施工方)的关系;在甲方的工程现场施工人员或供货方均属于乙方的劳动或劳务关系、合同关系,甲方对乙方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指导、协助等其他辅助行为并不代表乙方的相关关系属于甲方。2016年12月、2017年5月,重庆XX公司分六笔向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转账XXX.32元。2017年5月,双方对该厂房设计、装修工程验收、结算,2017年6月,双方对重庆XX公司厂房装修工程验收结算表进行确认。
杨X才组织工人(其中包括李XX、甘XX、蒋X、蒋X学)曾在上述工程中提供水泥工、漆工、木工及石工劳务。2017年2月,重庆XX公司分三笔向杨X才转账8万元。2018年2月,杨X才、李XX、甘XX、蒋X、蒋X学及其他案外人员曾到重庆XX公司索要劳务费,并与崔XX协商。
2018年3月,杨X才、李XX、甘XX、蒋X、蒋X学向崔XX索要劳务费发生争执后报警,双方在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XX经重庆市渝北区公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笔录中杨X才、欧XX、王XX称:“三人与重庆XX公司刘X浓签订合同约定,承包该公司厂房、厂房办公室装修工程,工程地点渝北区宝环XX,其中杨X才承包泥工、漆工、木工、石工劳务部分,王XX承包水电劳务部分,欧XX承包玻璃安装劳务部分,因刘X浓要求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所以最终杨X才、欧XX、王XX为代表,以重庆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该公司签订了《厂房、厂房办公室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重庆XX公司没盖章,但是我们确实按照合同约定为其做了装饰装修工程,现在他们不支付工程款”。李XX、蒋X学、蒋X、甘XX称:“我们是杨X才喊过来的泥工、漆工、木工,我们是按平方进行结算,我们一共又喊了40多个工人来做”。2018年3月,重庆XX公司(甲方)与杨X才、李XX、甘XX、蒋X、蒋X学及案外人孔X(乙方)达成《结算协议书》,协议约定:装修工程劳务费尾款壹拾玖万伍仟元正,由甲方某安防产品制造有限公司代刘X浓支付给乙方,于2018年12月30日前付清。
另查明,2016年12月,重庆某安全系统公司(原名称:重庆某安保系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货币缴纳出资1840万元,广西某有限公司货币缴纳出资3750万元,崔XX货币缴纳出资750万元;2017年8月,重庆某安全系统公司货币缴纳出资600万元、8060万元。缴纳出资当日,重庆XX公司分别向重庆某安全系统公司、广西某有限公司、崔XX出具了《实缴出资证明书》。
审理中,杨X才、李XX、甘XX、蒋X、蒋X学称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曾以杨X才为代表,并以重庆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案外人刘X浓签订装修合同,并有案外人刘X浓的签名,但因案外人刘X浓未按期向其支付劳务费而停工。重庆XX公司曾要杨X才、李XX、甘XX、蒋X、蒋X学复工并承诺直接与其结算劳务费,2017年2月转账8万元实际系支付双方劳务合同关系下的劳务费。
审理中,重庆XX公司称,确实曾有此表态,但杨X才、李XX、甘XX、蒋X、蒋X学拒绝与重庆XX公司签约;2017年2月转账8万元系代刘X浓支付。
办案经过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合议庭成员是否应当回避及本案是否应当开庭审理; 2、一审审判人员是否违法裁判; 3、本案的法律关系; 4、结算协议书的效力;
5、重庆XX公司是否应支付劳务费。 案件结果
一、重庆XX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X才、李XX、甘XX、蒋X、蒋X学支付劳务费195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劳务费195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随本清);
二、驳回杨X才、李XX、甘XX、蒋X、蒋X学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由重庆XX公司负担。


  • 2019-08-02
  • 渝北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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