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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地材料管理员签字对账仅是职务行为,不需要承担付款责任

  • 建设工程纠纷
  • (2018)浙0211民再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袁甜甜律师
对建筑行业的了解以及法律条文的准确理解应用帮助当事人无需承担几十万货款支付责任,保证他晚年退休生活可以安心自在。

案件详情

  案例内容建议格式: 案情简介
当事人是建筑工地材料员,从事工作时对其中一批货物进行签收并对账签字,后来供货商凭借该对账单及签收单起诉材料员个人,原审法院判决承担支付责任,后至被执行。当事人找我时面临被执行的困境。
办案经过
经过详细查阅案卷,询问涉案其他工地人员以及大量的工程资料查看,最终找到证据帮其申请再审,通过苦苦寻找证据证明当事人材料员的身份,证明仅是职务行为,且建筑材料为工地所用,票据也是开具给建筑公司,应当由建筑公司承担支付责任。
案件结果 撤销原审生效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再审判定当事人不需要对货款承担支付责任,判决由建筑公司承担货款支付责任。 律师说法
本案其实是一个很明显的职务行为认定的问题,实践当中很多时候员工个人的行为被认定为是其个人行为,且很多时候原告起诉个人获偿的可能星更大的时候,往往就会起诉个人。涉及本案供货方由于缺少证据,并未同建筑公司或项目部签订买卖合同,仅有当事人签字的收货单和对账单,于是便起诉个人。但案件无论货物使用,货款支付,票据开具都证明建筑公司是实际收货方,缺少的仅是证明他身份的证据,于是通过查找大量的工地资料以及档案馆备案资料查询,最终从一段申报标化工地的视频中证明了当事人材料员的身份。当然本案更难的是是再审案件,再审案件第一步得先争取到同意再审,这一步看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推翻原审,幸运的是最终成功了。


  • 2018-06-13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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