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原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我方代理被告获得胜诉

  • 合同事务
  • (2018)京04民特6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东晓律师
通过对法律规范及案例的检索分析,成功协助被告赢得诉讼并追索律师费。

案件详情

  案件描述申请人某房地产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申请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X月X日作出的(2018)京仲裁字第XXXX号仲裁裁决一案,某房地产公司称:申请事项:1、北京仲裁委员会(2018)京仲裁字第XXXX号裁决书不符合仲裁法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决书;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承担。事实和理由: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因为与某房地产公司就《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履行中的相关事宜产生争议,于2017年10月向北京仲裁委提起仲裁。2018年2月,仲裁庭就合同争议作出(2018)京仲裁字第XXXX号裁决书,要求某房地产公司向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支付250000元,承担仲裁费用29498.58元并驳回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的其他仲裁请求。某房地产公司认为仲裁庭的裁决不符合仲裁法规定,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提出的仲裁请求有明确的种类和金额,但是仲裁庭在裁决中对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的请求作出了调整和变更,且对请求的调整和变更缺乏事实和法律的依据,其裁决书内容属于超出了当事人的请求的范围。因此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应予以撤销。综上所述,虽然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申请仲裁的事项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但仲裁机构所作裁决超出了当事人的请求的范围,则此裁决应予撤销。我方观点:一、某房地产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没有法律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是人民法院审查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依据。某房地产公司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是仲裁庭对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的仲裁请求金额进行了调整,因此裁决内容超出仲裁请求范围,该主张根本不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二、仲裁裁决未超出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范围。仲裁庭审过程中,某房地产公司对仲裁条款的效力、以及我方申请仲裁事项属于北京仲裁委员会管辖未提出任何异议,仲裁庭已确认双方对本案合同及仲裁条款效力无异议。我方提起仲裁的三项请求,仲裁委在裁决书第五页第二、三段对裁决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已经作出说明,我方认为,裁决事项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且未超出仲裁请求范围,某房地产公司申请撤销仲裁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其申请。三、我方对仲裁裁决的结果有异议。代理案件的诉讼标的为5789万元,另反诉标的为100万元,我方已独立完成代理案件的二审阶段的代理工作,该代理案件二审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某房地产公司违背诚信原则,在我方完成二审阶段代理工作后单方解除代理合同,仲裁裁决所支持的律师费远远低于该代理案件二审阶段的正常市场价律师代理费用标准,我方对裁决结果有异议。审查查明: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2月作出(2018)京仲裁字第XXXX号裁决:某房地产公司向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250000元;(二)本案仲裁费用36873.23元,由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承担7374.65元,由某房地产公司承担29498.58元;(三)驳回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的其他仲裁请求。另查明,2017年4月21日,某房地产公司与北京市XX某事务所签订《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2017年10月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请求为:一、某房地产公司向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XXX元;二、某房地产公司向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支付逾期支付代理费的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年,自仲裁立案之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三、某房地产公司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裁判结果本院认为,本案是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关于国内仲裁裁决,《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上述规定是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时对裁决予以撤销的法定事由。本案中,某房地产公司认为北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的计算范围、计算方式有问题,属仲裁裁决超出仲裁请求的情形。实际情况是,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依据仲裁协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北京仲裁委员会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最终裁决低于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请求的具体数额。此种情况与法律规定的超范围仲裁属于不同的两个范畴,不应将法律规定扩大解释。故本院对某房地产公司提出的仲裁裁决的计算范围、计算方式超裁的意见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XX公司的申请。


  • 2018-04-28
  •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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