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7年8月7日,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寻甸鸡街镇弯子里路段时,与被告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及乘客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寻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与被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于当天即到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7年8月28日出院,共住院21天,花费医疗费43613.1元,经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此次伤情为10级伤残,后续医疗费14000元,误工期为伤后180日,护理期伤后为60日,营养期为伤后60日。被告所驾驶的车辆在中国XX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50万三者险,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间内,因多次协商未果,原告方要求得到合理赔偿。
办案经过:经多次与原告方沟通了解得知,原告户籍为农村户口,但已在昆明打工多年,却并未办过居住证,也未在城镇购买过房屋,均系租房子居住,工作性质为受他人雇佣,提供劳务,也并未有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经多次调查取证,提供了原告方租房合同、社区证明及受雇单位的证明一份,来证明其实际收入及在城镇居住的事实,提起诉讼。
案件结果:最终原告方获得近14万元的赔偿。
律师说法:交通事故案件当中,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的赔偿是大出入的,但却并不完全以你的户籍地确定你的赔付标准,根据最高院批复,在城镇居住生活满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镇标准予以赔付,在本案中,本人着重与原告方沟通,搜集其在城镇居住生活的证据,最终得以按照城镇标准予以赔付。
其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承担的是同等责任,通常理解,一人承担一半的费用,而实际上,在交强险的12万元的赔偿项下,除了医疗费用的1万元赔付额万,其余11万的伤残项下是包含了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其他项目的,只要在交强险项下的,均系不区分责任的,只有超过交强险项下,才进行责任划分,故而从有利于原告方的角度,
确定诉讼请求,为其争取了最大利益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