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代理的荣升公司于2014年完工,当时仅固定优先权600多万;2019年时有因过法定期间而丧失优先权的巨大风险,经过沟通设计,最终在2019年7月通过判决确定工程款优先权2400多万。
办案经过
15年曾起诉被告,因多方原因未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还有2千多万债权未全部确定,同意与被告协商和解,并支持其重组工作,在每次协商中均向其主张优先权同时确定债权金额,最终固定证据。
案件结果
判决被告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41XXXX2963.94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8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资金占用损失
二、原告对被告公司尚欠的工程款240XXXX2963.94元在对该项目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案件受理费213570.04元由被告承担
律师说法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初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