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直系亲属共有物分割纠纷

  • 婚姻家庭
  • (2019)渝0110民初519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蒋丽律师
虽然父母不具备婚姻关系,但是对子女仍然具备抚养的义务,并且子女对父母一方的遗产也有继承的权力。

案件详情

  案件详情

  我方系原告程XX诉讼代理人。原告程XX系程X2女儿,被告程X1、曾某某系程X2的父母。杨XX系原告的亲生母亲,与程X2不具有婚姻关系,现原告由杨XX抚养。2017年10月程X2驾驶汽车在重庆市绕城高XX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8年2月,原、被告共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判决确定各项费用金额为:47万元;原告程XX诉讼请求被告返还抚养费,以及对程X2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进行分割,要求按照原告与二被告4:3:3的比例分割,二被告认为应按照三人平均分配。

  期间被告曾某某、程X1辩称程X2太平间的费用及其他办理丧葬事宜产生的费用有十几万应予抵扣,并出示被告曾某某自记的账本作为证据。

  案件经过

  法院认为,虽然原告的亲生母亲杨XX与程X2不具婚姻关系,但原告系程X2亲生女儿,是某2的近亲属,有权分配程X2因死亡所得到侵权赔偿款。被扶养人生活费,具有人身属性,系原告专有费用,被告应予以返还;并且从保护儿童的角度出发,确定按照原告分得40%,二被告各分得30%的比例对程X2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进行分配;对于被告出示的关于程X2太平间的费用及其他办理丧葬事宜产生的费用的账本,不符合证据规则,二被告未举示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法院不予采信。

  案件结果

  一、限被告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原告程XX被扶养人生活费;

  二、由原告程XX分得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两项费用的40%,此款限被告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曾某某负担。


  • 2019-06-28
  • 綦江区(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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