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张XX与刘XX合同纠纷

  • 合同事务
  • (2019)渝0112民初732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蒋丽律师
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在违约的情况下,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件详情

  案件详情

  我方系原告张XX的诉讼代理人。

  被告刘XX原系重庆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人。2017年10月,原、被告双方签订《重庆某健身会所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持有的重庆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原告,原告以150000元的价格受让上述股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陆续向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85000元,但被告在2018年12月擅自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第三方胡某,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遂原告张X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重庆某健身会所股份转让协议》;

  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股权转让款85000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000元。

  案件经过

  原告称原、被告之间没有其他法律关系,原告通过微信及支付宝向被告转账款项均系支付《重庆某健身会所股份转让协议》中载明的股权转让款;因该转让协议签订后,该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原、被告协商将该公司转让后进行清算,故原告在支付了部分股权转让款后未再继续向被告转款;该协议签订后双方并没有办理变更登记,被告于2018年12月擅自将该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了案外人;在重庆市公安局查询的被告刘XX公民身份号码与本案起诉状中所称被告信息一致。

  上述事实,有公司基本情况、《重庆某健身会所股份转让协议》、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支付宝信息披露详情、公司查询信息、户籍人口基本信息以及当事人陈述等随案佐证,足以认定。

  案件结果

  1、解除原告张XX与被告刘XX签订的《重庆某健身会所股份转让协议》;

  2、被告刘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张XX股权转让款85000元;

  3、被告刘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张XX违约金15000元。

  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刘XX负担。


  • 2019-05-30
  • 渝北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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