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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组织涉案3880余万元,技术负责人如何定罪量刑?

  • 刑事辩护
  • (2018)渝0105刑初84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彭晨律师
本人作为被告人邱某的辩护律师,从邱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开始介入案件,先后多次前往江北区看守所会见被告人邱某,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指导邱某配合检察院完成认罪认罚程序,办理退赃手续等,积极与检察官交换意见,获得了相对较轻的量刑建议。案件审判阶段,律师按照庭前和邱某商定的方案开庭,对检察院的证据发表充分的意见,并对被告人交叉询问,以证明邱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次要作用。庭后,律师根据庭审情况再次向法庭提交了书面的辩护意见。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8)8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熊X1、沈X、邱X、李X、熊X2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X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其相关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被告人张X以重庆市江北区XX30-9为住所地注册成立了重庆智利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利通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为郑X,实际控制人为张X。公司成立后,张X决定在互联网上搭建“推推”APP平台发展会员收取会员费,邀约被告人熊X1、李X、熊X2等人加入组建营销团队,安排被告人邱X组建技术部开发“推推”APP网上应用程序及搭建公司网站,由此传销团伙初步形成。同年11月平台搭建完毕后,该团伙在重庆市江北区通过散发传单、开推荐会、一对一讲解等方式,对外宣称公司以"互联网+传媒+广告+实体模式与会员共享经济,会员可转发广告到徽信朋友圈赚取广告费"为名,吸引社会公众下载"推推"手机APP(以下简称“推推”)并交纳199、999、2999、4999元不等的费用注册成为“推推”红钻、高级红钻、金钻、黑钻会员,会员点击转发广告每日可获取4-150元不等的静态收益(以“推票”形式体现,可随时按照1:1比例缴纳2%的手续费提现)高级红钻以上会员推荐他人缴费注册并形成层级,在下层四代以内可获得下线每日广告收益4%-8%不等的动态收益(以“推点”形式体现,可随时按照1:1比例缴纳10%的手续费提现)。此外,高级红钻以上会员还可以缴纳2999元至7999元成为创业会员和地区代理商,可获得自己下线团队总收入的2%-10%提成(以。推点。形式体现,可随时按照11比例缴纳10%的手续费提现),成功推荐创业会员可收取800-2000元提成。注册或者推荐10个以上高级红钻会员,可获得公司股权证享有公司年终分红权利,通过上述经营模式,该团伙不断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下载“推推”注册成为缴费会员。为扩大收入,张X还在四川省成都市设立公司采用上述方法引诱他人下载"推推”缴费成为会员。为激励团伙人员积极性,张X决定,公司业务部渠道部工作人员除每月领取底薪外,还可从所管理部门所发展会员缴纳的会员费中按0.5%-1.5%的比例领取提成。2017年4月,被告人沈X加入该团伙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负责智利通公司客户部。2017年6月底,经张X决策,该团伙又推出“百万推客计划”,社会公众缴纳1000元至10万元可成为初级、中级、高级推客,鼓励中级、高级推客可推荐发展下级推客,推荐会员可获得200至10000元提成(以“推票”形式体现,可随时按照1:1比例缴纳2%的手续费提现)。截止2017年7月服务器关闭,智利通公司"推推”APP会员网络按照顺序组成层级36级,共计发展“推推”APP会员34812个,其中实名会员3524人(含成都实名会员446人),通过现金、POS机、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收取会员钱款共计3880余万元,所收钱款用于支付会员推票、推点提现2697万余元、支付代理商提成53.99649万元、支付公司人员工资提成189.230012万元,其它支出278.XXX万元,另有700余万元钱款去向不明。

  其中,被告人邱X于2016年10月至案发担任智利通公司技术部负责人,先后招聘多名人员组建智利通公司技术部,按张X和熊X1的要求,带领技术部开发“推推”APP、建立公司网站,负责“推推”App的软件开发、调试、功能完善、数据维护和网站管理等各项工作,为传销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共计获取非法所得5万余元。

  【办案经过】

  本人作为被告人邱X的辩护律师,从邱X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开始介入案件,先后多次前往江北区看守所会见被告人邱X,并向公安机关申请为邱X办理取保候审。但邱X最初被拘留时,因同案其他嫌疑人张X、熊X1、沈X、熊X2、李X等均未到案,全部在逃,公安机关以取保候审会影响案件的侦查为由不予批准。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指导邱X配合检察院完成认罪认罚程序,办理退赃手续等,积极与检察官交换意见,获得了相对较轻的量刑建议。案件审判阶段,开庭当天大量受害人前往法庭旁听,要求重处所有被告人,律师按照庭前和邱X商定的方案开庭,对检察院的证据发表充分的意见,并对被告人交叉询问,以证明邱X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次要作用。庭后,律师根据庭审情况再次向法庭提交了书面的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被告人张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4日起至2023年12月13日止。)

  被告人熊X1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4日起至2022年12月13日止。)

  三、被告人沈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2020年12月21日止。)

  四、被告人邱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20

  年4月14日止。)

  五、被告人李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4日起至2020年2月14日止。)

  六、被告人熊X2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3日起至2020

  年8月7日止。)

  七、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律师说法】

  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最,诈骗罪,开始赌场罪等新型网络犯罪,作为技术部门的最高或重要负责人,在明知所开发的软件或者网站等是用于违法行为的,其从招募团队人员开始,到涉及研发软件,后期维护平台运营等一系列行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是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的,因此即使该负责人不参与整个犯罪计划的制定或者其他具体犯罪行为的实施,仍然会被做为整个犯罪过程当中的主要人员处以进行相应的判决。


  • 2018-09-21
  • 江北区人民法院
  • 被害人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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