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X,满族,初中文化,无业
辩护人:辽宁XX律师
案由:涉嫌故意伤害罪
【基本案情】
1989年7月2日,被告人陈X因被害人于X偷卖其筛的沙子一事,与于X发生口角及厮打。次日上午,陈X与于X再次因此事发生口角及厮打。厮打过程中,陈X用拳头击打于X的头面部,将于X打倒在地,后被他人拉开。后于X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于X系急性硬膜外血肿并发脑疝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陈X外逃藏匿,于2017年8月24日被抓获归案。2018年5月18日,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陈X提起公诉。陈X家属找到XXX,委托行仁律师介入案件。
【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办案经过】
行仁律师介入案件后,迅速通过会见和阅卷对案情进行了全面了解。行仁律师认为,本案的起因系被害人于X私自卖陈X筛的沙子,后在陈X找其论理时,又未能妥善处理,被害人于X对于此案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陈X的主观恶性较小。据此,行仁律师耐心与被告人及其家属沟通,制定有效的辩护方案,积极推动陈X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最终,陈X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三万元,被害人家属对陈X的行为表示谅解。
【辩护意见】
(一)陈X家人积极赔偿于X家人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可对被告人陈X从宽处罚;(二)被告人陈X主观恶性小,伤害手段一般,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突破量刑幅度,从轻、减轻处罚;(三)被告人陈X已经洗心革面,归案后坦白供述、认罪悔罪,积极配合调查,无再犯可能,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四)本案存在多因一果的可能性,也存在因果关系及其他介入因素中断的可能,需要进一步查明量刑事实;(五)本案尸检鉴定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且已经无法补正,严重影响鉴定结论真实性,请求合议庭考量陈X的伤害手段,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案件结果】在杨婷婷律师的努力下,法院采纳部分辩护意见,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X有期徒刑七年,刑期大大低于预期刑罚。
【办案心得】
在故意伤害案中,律师首先要弄清楚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其次要尽最大的可能争取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证明被害人存在过错和取得谅解,往往可以为嫌疑人获得较轻处罚争取到非常有利的条件。
审 判 长贾XX
审 判 员沙XX
审 判 员邴妮婷
二O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代)宋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