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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与承揽之争,最终胜诉认定雇佣判赔多项损失

  • 损害赔偿
  • (2017)粤0183民初3288号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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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与承揽出现人身损害时赔偿差别巨大,如果不委托律师介入,当事人可能不知道如何去维权而需要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蒙受损失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钟XX因建房需要,经他人介绍,雇佣郑XX从事批荡工作。2017年1月12日,由于钟XX提供的模具断裂,导致郑XX从3米高的地方摔下来受伤,被紧急、送往广东省水电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右锁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右侧第1肋骨斜行骨折、可疑第5肋骨背侧横断骨折。从2017年1月12日起郑XX一直在该院住院治疗至2017年4月22日。钟XX在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之后就置之不理。

  郑XX为钟XX提供劳务,导致郑XX人身受到损害。为此,本团队律师为维护郑XX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钟XX向郑XX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办案经过及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郑XX与钟XX之间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最终本团队律师通过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以及证明并提供专业法律意见,从而促使法院以此查明事实并依法作出认定,郑XX、钟XX之间不符合承揽合同关系的要件,法院依法认定双方是雇佣关系!郑XX受雇对钟XX的房子进行批荡时受伤,钟XX应对郑XX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因郑XX对其自身意外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失,因此,法院最终酌定钟XX应承担郑XX损失80%的赔偿责任,郑XX自行承担20%的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钟XX于判决发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郑XX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适用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 2017-08-21
  • 增城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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