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因钟X某建房需要,经他人介绍,雇用郑XX从事批荡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郑XX人身受到损害。为此,本团队刘婉芬律师为维护郑XX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经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钟X某于判决发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郑XX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之后钟X某因不服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郑XX的诉讼请求。但其上诉认为双方为承揽关系的理由和所提交证据被二审法院认定为依据不充分,不予采纳。而关于一审法院判决赔偿金的数额问题,均得到二审法院的维持,最终钟X某的上诉被依法驳回,维持原审判决。
办案经过及结果
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本案,钟X某提供了大量证据并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但均被本团队刘婉芬律师逐个击破,最终均不被二审合议庭所认可。
本案二审判决生效后,钟X某竟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拒绝支付郑XX的赔偿金!此后通过本团队刘婉芬律师申请强制执行并与执行法官沟通,将钟X某列为失信惩戒对象、限制其高消费。在钟X某依旧拒不履行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了行政拘留!由此,钟X某在被拘留现场给付部分赔偿款,并签署分期偿还协议承诺分期履行。
适用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百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