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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后拒付货款,诉讼还款得到支持

  • 合同事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沙沙律师
买卖合同的案件主要是看供货单和买卖合同,所以有一个完善的合同及明确的收货凭证是非常重要的,也是获得法院支持的一个关键。在司法审查对原告方的要求越来越严格的情况下,作为律师,引导当事人抓住主要证据进行举证,方能使案件立于不败之地。

案件详情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冀0682民初374号

  原告:**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南环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李*,河北XX律师。

  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杨XX,河北XX律师。

  被告:周X,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学富XX,身份证号:XXX。

  原告**公司与被告周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周X给付原告商品混凝土款270707元。事实和理由:原告销售商品混凝土,被告长期在原告处购买混凝土,双方建立了长期买卖关系。被告每次到原告处购买都赊欠部分款。截至2016年1月24日,双方经对账,被告共计欠原告混凝土款270707元。

  被告周X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退拖未还。

  提交证据有:定州商砼发货单六张,定州XX公司销售一览表,被告周XX出具的欠条一份。

  被告周X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周X陆续从原告**公司处购买商品混凝土。2016年1月24日双方经对账,被告周X共欠原告混凝土款270707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注明“欠条今欠到**公司商混款合计人民币贰拾柒万零柒佰零柒元正¥270707.00今欠人:周X2016.元.24手机号139XXXX4116身份证号:XXX。原告向被告催要上述欠款未果,引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周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自动放弃了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发货单、定州XX公司销售一览表、被告周XX出具的欠条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被告欠原告商品混凝土款未付的事实。本院对被告欠原告混凝土款270707元未付的事实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院予以支持。

  为维护公平、合理的经济秩序,保障经济活动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X给付原告**公司混凝土款270707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61元,由被告周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足额预交上诉费5361元,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胜旗审判员刘XX

  人民陪审员卢XX体件与原件核对无晃

  书记员靳凯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 2019-02-18
  • 定州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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