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XX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5民初45341号
申请人:XX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黎XX,北京XX律师。被申请人:上海新XX,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XX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新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新XX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928,655.8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XX公司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的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新XX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928,655.88元;二、查封XX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的房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童凌
二O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沈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