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9日,被告人张XX伙同张XX(另案处理)谎称在工地干活,以280元一天的价格承租被害人装载机(铲车)一辆,7月31日ニ人将装载机抵押给另一人得款3万元,8月7日该车被以6万元的价格转押给他人。经聊城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装载机价值126000元。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XX虛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张XX的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依法应予惩处。对被告人应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决定刑罚。张XX伙同他人,虚枃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检察院量刑建议为三年半至四年班有期徒刑。)
【辩护思路】
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孙玉蕾律师在接受张XX亲属委托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张XX,查阅了相关卷宗材料。通过对证据材料的分析及与被告人张XX的会见,张XX本人对于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也认罪,辩护人决定对本案做罪轻辩护,并提出如下辩护思路:1.张XX在整个作案过程中,没有获得诈骗款,只是提供身份证将车租赁出来,租车后,被告人放任他人将车抵押。2.虽本案盗窃总额较大,但是辩护人建议张XX及家属适当退赃,以此减轻处罚。最终因为家庭实在困难,无法退账。3.张XX在案发后,身体患病,生活不能自理,且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才犯下此罪,其主观恶性并不大
案件结果
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认为:张XX伙同他人,虚枃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鉴于其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与之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ニ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人民币6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ー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7日起折抵刑期122日至2021年11月24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ニ、被告人张XX退赔被害人王X经济损失126000元。
律师说法
针对被告人已经在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以及一审审理阶段均认罪、认罚的案件,一般作为辩护律师可以辩护的余地都会比较小。就本案而言,辩护人主要的辩护思路有:结合被告人张XX的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自身疾病,还有赔偿能力。法院最终的判决也主要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以上观点,而对被告人张XX进行了轻判;当事人以及其家属对最终的判决解决均表示十分满意。
简述本案中应用的法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