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恋爱同居产子后分手,成功主张高额抚养费

  • 婚姻家庭
  • (2019)鲁0104民初397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洋律师
开庭前,律师充分准备证据材料,如孩子平时的各项花费,调取被告房产信息,申请法院调取被告银行流水,法院对律师提交的证据予以采纳,为原告主张了较高的抚养费。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刘X与李X恋爱同居,双方一直未领取结婚证,后因感情破裂分手,刘X在分手后产下与李X的非婚生子刘XX,2015年,刘X曾起诉要求李X支付抚养费,法院判决对方支付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后双方因抚养权及抚养费再次发生纠纷。刘X委托山东XX的刘洋律师作为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准备工作:

  刘洋律师在与委托人刘X会面,全面的了解案情查阅相关资料之后,针对本案的情况,指导委托人收集对于己方有利于争取孩子抚养权的证据,比如房产证明、个人存款及理财证明,收集孩子日常开支的相关凭证,并亲自去房产部门调取对方的房产信息。

  庭审争议焦点:

  一、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

  我方提交了孩子从出生一直由刘X抚养的证据及刘X的个人资产证明,证明刘X有能力抚养孩子,且孩子自出生后一直随刘X生活,抚养权归刘X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二、抚养费的给付问题

  刘X曾因孩子的抚养费起诉过一次,当时法院判决的是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其数额太少,我方向法院提交刘XX的保教费、伙食费、各类课外辅导费,并提交对方当事人的房产信息一套,证明对方是有能力支付承担更多的抚养费的。

  案件结果

  法院对于我方提交证据均予以采信,判决刘XX由刘X抚养,李X每月支付刘X抚养费2000元。当事人对于刘洋律师的业务能力及办案水平给予了充分的赞赏,向刘律师表示衷心感谢。

  刘洋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 2019-10-08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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