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杨X与孙X经人介绍3个月后即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双方感情薄弱婚后发生矛盾,结婚5个月后,孙X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杨X离婚并要求杨X支付彩礼8万元。一审法院判决离婚,杨X支付彩礼33000元。杨X不服,委托山东XX的刘洋律师作为代理人向中院提起上诉。
案件进展:
接受委托后,刘洋律师查阅一审案卷,查找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例,在二审中提出一下上诉意见:
1、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双方结婚后共同生活4个多月,不具有返还彩礼的情形,且被上诉人孙X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由于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
2、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孙X是因为村里房子要拆迁,着急与杨X结婚并将户口拆到其家,获得拆迁房屋之后即提起林混诉讼,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且杨X收到彩礼后,主要将彩礼用于置办婚宴、购置家庭生活用品,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并提交杨X将彩礼用于置办酒席购买结婚用品的证据。
案件办理结果:
法院对于我方的上诉意见均采纳,改判驳回孙X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对于刘洋律师的业务能力及办案水平给予了充分的赞赏,向刘律师表示衷心感谢。
刘洋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