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晚期胰腺癌患者颅脑开刀一个月内快速死亡,三甲医院赔偿13万余

  • 医疗纠纷
  • (2018)浙0203民初1266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徐志宏律师
厚厚一本病历,外行看热闹,只有专业律师可以看出其中的门道,发现医疗机构真正的过错诊疗行为证据,也只有专业医疗律师才能帮助患方打破医院和患者之间的知识信息不对等,使患方具有维权的能力和实力。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这个案子的患者年纪比较大了,80多了,患者儿子找到我时,家里已经办理完后事一段时间,患者儿子说觉得心里憋屈,老父亲步行进的医院,也不是急症,开完刀后就没有再从床上起来,没有正经吃进过一点食物,一个月内人就没了。看着术后人恢复不了,医生才做了一系列检查,结果告诉他们患者已是消化道恶性肿瘤晚期,不关他们脑外科的事,晚期肿瘤也没的救。家属后来自己在医院的住院信息自助打印机里打印出化验单,显示早在术前患者已经显示9项肿瘤标志物飙高,但是术前医生完全没有注意和告知,还是对一个高龄晚期消化道肿瘤病人进行了颅脑大手术。老父亲术后一直恶心呕吐无法进食,医生治了一段时间没治好,就说开完刀了我们这里没事了,你们出院吧,老实巴交的一家人终于还是被“赶”出了医院,出院时患方结清了六万多元的住院费用。患者回到家中3天死亡。

  这案子因为患者高龄,且确实是晚期肿瘤病人,一般此类案子医方会承担的过错责任都极其有限,鉴定机构有一个固定的思路就是,“患者疾病严重、预后极差,即使没有医方过错存在,患者也难免病情恶化而死,所以医方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的原因力不强”。而且要知道我们国家人命的价值计算是以预期寿命为基本出发点的,一条人命在法律上的价值基本只取决于他的年龄,当然在城乡一体化尚未完全建立起来的当下,人命的价值还取决于他的户口和地域。所以人命的价值基本是跟人类最珍贵的情感无关的了。尽管这案子的天花板比较底,但是我在研究病历资料的过程中还是发现了医方很多难以被原谅的过错,使我还是接下了这个案子。

  办案经过

  这患者系因“头晕伴乏力2个月”就诊,之前一个半月头颅CT曾诊断出“左侧额顶部脑膜瘤”(当时也是因为同样的头晕伴乏力去看病,医生让他做的头颅CT检查,但是没有让他做别的检查)。入院后复查发现其实脑膜瘤在一个半月内大小也没有什么变化。患者入院体格检查除了发现人消瘦一点外,没有发现神经系统定位体征,患者其实也向医生提供了重要病史信息“近2个月体重减轻15斤”,医生在现病史中也做了记载,这其实就是本案最吊诡之处。我们知道脑膜瘤是良性肿瘤,脑膜瘤的症状要么是肿瘤过大导致的颅脑压迫症状,一般都会表现出神经系统特异性体征,要么是有的脑膜瘤会产生癫痫症状,但是患者都没有,也就是说该患者的头晕伴乏力症状根本不可能是脑膜瘤导致的症状,更何况现在患者还有明显的消瘦症状,医生应当考虑的是进行系统检查来明确头晕、乏力、消瘦的病因,而不是看见一个脑膜瘤就不假思索地去切除它,脑膜瘤在未产生症状之前完全可以不处理。

  但是医方连最常规的上腹部超声都没有给患者做,就匆忙安排了手术。其实该患者术前已经有明确的化验检查报告提示了消化道恶性肿瘤的存在:血液肿瘤标志物9项普升,胸部CT提示肝内多发略低密度灶,建议进一步增强扫描,同时生化还显示低蛋白血症,心电图提示房颤。但是医院的术前检查和术前讨论环节似乎只是一个形式,病房工作程序好像就是一根麻木的生产流水线,全部的异常线索都被无视,患者还是稀里糊涂地接受了完全没有必要的脑膜瘤手术。

  患者经历颅脑手术打击后,全身状况及肝功能情况急转直下,无法自行进食,完全依赖肠外营养维持生命。回头再去一通检查才发现:上腹部超声“肝内多发低回声占位”,腹部CT
“肝内多发占位,胰尾混杂密度占位”,上腹增强CT提示“胰腺癌肝转移并发腹腔转移”。普外科会诊认为虽然无法手术,但是患者需要继续治疗并与普外保持联系。此时医方应当意识到自己的过错,竭尽全力对患者进行生命支持,以弥补自己的过错,方才符合诊疗规范和职业道德。胰腺癌晚期病人虽然是没有什么积极的治疗方法,但是癌症本身并不致死,除非发生出血、梗塞、感染等并发症,经过积极的能量支持,患者还是可以在较长一段时间内生存,以便家人可以进行临终关怀,这是人最后的情感需求。而医方却在一段时间的营养支持治疗后,未经家属同意就停减了肠外营养支持药物,拔掉了患者生命支持最重要的深静脉置管,非但不告知家属可以进一步进行支持治疗维持生命,还利用患方对于医学知识的不了解,欺骗家属说针已经打不进,病人已经没得可以治疗,每天催促患方出院。家属被医生反复催促,也以为患者已经既无法吃药,又无法输液,只能回家等死,所以出院是家属陷入错误认识的选择。医方在明知患者没有静脉营养支持肯定会死亡的情况下强令患方出院,才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通俗点说,患者不是死于肿瘤,而是死于饥饿。

  案件结果

  这案子后来起诉,经鉴定医方过错存在,承担次要责任,最终判决赔偿各项损失131127.71元。裁判文书(2018)浙0203民初12660号判决书。

  律师说法

  总之这个案子我认为医方的过错还不仅是前期的未经注意义务,更严重的还是事后缺乏应有的同情心和责任心,违背人道主义底线,实在不应是医疗机构所为,我为我们的三甲医院医生为这样不道德的行为而感到痛心和气愤,真心希望白衣天使们不需要真的是什么不食人间烟火的“天使”,但至少是个具备基本同情心的“人”。

  相关法条:《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2018-10-31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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