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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民间借贷纠纷,追回本金170万及利息并执行到位。

  • 债权债务
  • (2018)皖0103民初3214号
债权债务
庞玉波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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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关键是执行,官司打的再好,判决书再漂亮,执行不了也等于零。本案律师早期介入,摸清被告财产信息,增加有支付能力的担保人,这些都是对执行的保障。

案件详情

  被告二胡X和被告三阮X系夫妻关系,被告一系二人名下的公司。2010年8月,经他人介绍,原告开始陆续将手上闲散资金转给被告二,约定月息1.5%。原告陆续转款本金总计270万元给被告二的银行账户。之后,被告二两次分别还款本金50万元,目前尚欠170万元借款本金。2010年8月至2015年10期间,被告二均按照月息1.5%标准全部支付完毕。2015年11月初,被告二口头告知因资金紧张,故决定之后月息降为1%。自2015年11月21日开始至今,三被告一直未支付任何利息和偿还本金。原告多次催要后,三被告与原告协商决定由被告一承担该笔债务,被告二与被告三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7年11月13日,三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还款承诺书》,承诺2018年2月15日前偿还85万元,2018年4月30日前清偿剩余全部借款本、息,但均未能如约履行,后诉至法院。

  2018年6月15日合肥律师庞玉波接受原告的委托作为该债权债务纠纷民间借贷一案一审阶段代理律师,通过整理证据材料,理清双方借贷关系,原告最初是通过阮X个人向其实际控制的XX公司出借款项,胡X是阮X的妻子,同时是XX公司的股东和会计,原告转账均是按阮X的要求转款至胡X的卡上。最终原告将被告一作为借款主体,被告二是被告一的会计,故原告将这个借款转入被告二的名下,没有任何问题。从欠款还款承诺书载明内容来看,被告一作为借款人没有任何争议,不仅在该份欠款承诺书上载明了被告一结算欠原告多少本金和利息,而且在承诺人处也加盖了被告一的公章。因为原被告双方借款往来时间较长,笔数也较多,原告并未向法庭出示所有双方之间往来的一些具体证据。在向原告本人了解案件的过程中,代理律师得知被告一曾经出具加盖过公章的收据,因此本案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已经能够充分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XXX元及支付暂定利息510000元,共计XXX元。

  2018年11月15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XX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月息1%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2、被告胡X、阮X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末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280元,由原告负担80元,三被告负担12200元。保全费500。元XX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经过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同意债务人可以将债务转移由第三人承担。本案中,原被告通过协议的形式一致同意由XX公司承担此前借款的全部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受到保护。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3条的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满之日起计算。XX公司在承诺的还款期限之前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胡X与阮X对本案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胡X与阮X自愿对该笔债务承担担保,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胡X与阮X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保证责任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民间借贷案件关键是执行,官司打的再好,判决书再漂亮,执行不了也等于零。本案律师早期介入,摸清被告财产信息,增加有支付能力的担保人,这些都是对执行的保障。


  • 2018-11-15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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