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7日,被告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原被告双方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原告作为出借人,被告作为借款人。同时,被告以登记在名下的合肥市庐阳区XXXX栋XX室房屋作为借款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之后被告不能偿还借款,产生了该债权债务纠纷。
2019年1月18日债权债务律师庞玉波接受委托作为该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阶段代理律师,通过了解借款经过,梳理材料如下:《民间借贷合同》约定:1、原告出借320000元给被告,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8年5月17日至2018年11月16日止,月息1.3%;2、被告按月向原告支付利息,于每月16日支付月利息,合同到期后一次性还清本金;3、被告以坐落于合肥市庐阳区XXXX栋XX室房屋作为抵押,抵押主债权为320000元,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项目下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可能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逾期应支付中介方的服务费等);4、合同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约定,若不能如期支付贷款利息,则按日千分之二支付滞纳金;5、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案件发生争议的向签约地法院起诉,而合同签约地在合肥市蜀山区;6、双方约定了被告指定的收款账户,并出具了借款借据;7、合同关于其他内容做了明确约定。原告转账方式向被告一次性履行出借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指定的账户转款320000元,供被告用作资金周转。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指定时间按月将利息支付给原告,但是在被告支付3个月期间的利息之后,被告便停止支付利息,经过原告电话告知后,被告仍未及时将应付利息按时转至原告处。按照合同第八条以及第十一条约定,若被告未及时支付借款利息,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本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整理后诉讼请求如下:1、偿付借款本金320000元、利息和滞纳金暂定19200元及律师代理费6600元,总计345800元;2、依法变卖、拍卖本案抵押财产(房地权证合庐字第813XXXX0071号,坐落于合肥市庐阳区XXXX栋XX室)并就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开庭后,2019年6月28日,收到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下达的判决书,内容如下:一、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管某借款本金32万元,并支付以32万为基数自2018年8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二、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管某律师代理费6600元;三、管某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李某的债务范围内有权对李某提供抵押的位于庐阳区XXXX幢XX室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原告作为债权人以及担保物权人,有权要求被告按照约定偿还本息,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就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常常有人电话咨询当初借了钱给别人,也没有抵押物,只有一张借条能要回来钱吗。在这里告诫各位出借人,借钱的时候就应该考虑到对方还不上怎么办,如果借钱时有抵押财产,通过起诉后一般都能拿回借款,如果没有抵押财产,即使胜诉也很难保证归还借款。像上面这个案例,借款之前出借人就电话咨询了律师,律师把每个环节可能遇到的风险以及还不了款后可能可能遇到的问题解释清楚,提前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对方不能还款时通过起诉最终拿到本息。债权债务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庞玉波为您的财富保驾护航,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