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4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经他人介绍与原告相识,双方商谈借款事宜。原告尹X与被告夏X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原告为出借人,被告为借款人,被告以登记在名下的长丰县双墩镇凤湖西XX与三曹路交口新慧金水XXXX幢XX室房屋为借款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之后被告不能偿还借款,产生了该债权债务纠纷。
2019年1月18日债权债务律师庞玉波接受委托作为该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阶段代理律师,通过了解借款经过,梳理材料如下:《民间借贷合同》约定:1、原告出借400000元给被告,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8年1月24日至2019年1月23日止,月息1.4%;2、被告按月向原告支付利息,合同到期后一次性还清本金,实际贷款日与上述记载贷款日期不一致的,以借贷双方办理的借款借据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实际还款日依次顺延;3、被告以坐落于长丰县双墩镇凤湖西XX与三曹路交口新慧金水XXXX幢XX室房屋作为抵押,抵押主债权为400000元,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项目下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可能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逾期应支付中介方的服务费等);4、合同第二十六条约定不能如期偿还贷款本金,则按日千分之五支付滞纳金;5、合同约定案件发生争议的向签约地法院起诉,而合同签约地在原告所在地合肥市蜀山区;6、合同关于其他内容做了明确约定。原告于2018年2月1日以转账方式向被告履行了借款义务,出借给被告400000元本金,被告按月总计支付了28000元利息,后期利息和本金一直未能偿还。
整理后诉讼请求如下:1、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和滞纳金暂定48000元及律师代理费9000元,总计457000元;2、依法变卖、拍卖本案抵押财产(不动产权证长丰第XX号,坐落于长丰县双墩镇凤湖西XX与三曹路交口新慧金水XXXX幢XX室房屋)并就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开庭后,2019年6月28日,收到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下达的判决书,内容如下:一、夏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管某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以40万为基数自2018年7月2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夏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尹X律师代理费9000元;三、尹X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夏X的债务范围内有权对夏X提供抵押的位于长丰县双墩镇凤湖西XX与三曹路交口新慧金水XXXX幢XX室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原告作为债权人以及担保物权人,有权要求被告按照约定偿还本息,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就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常常有人电话咨询当初借了钱给别人,也没有抵押物,只有一张借条能要回来钱吗。在这里告诫各位出借人,借钱的时候就应该考虑到对方还不上怎么办,如果借钱时有抵押财产,通过起诉后一般都能拿回借款,如果没有抵押财产,即使胜诉也很难保证归还借款。像上面这个案例,借款之前出借人就电话咨询了律师,律师把每个环节可能遇到的风险以及还不了款后可能可能遇到的问题解释清楚,提前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对方不能还款时通过起诉最终拿到本息。债权债务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庞玉波为您的财富保驾护航,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