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两个孩子法院如何判决抚养权?

  • 婚姻家庭
  • (2018)琼0108民初792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石文辉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案件详情

  【基本案情】

  被告代理律师: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石文辉、常X律师。

  2010年,原被告确立相恋关系,一年后办理结婚登记,并于同年生育长女(3周岁),又于2013年生育次女(1周岁)。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逐渐恶化,于2015年分居,两婚生女随被告及其父母共同生活。原告认为被告过于依赖父母,无法独立,使双方聚少离多,影响了双方的感情和亲子关系。2018年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长女由原告抚养、次女由被告抚养。

  【被告的律师代理意见】

  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原被告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第3条第2款、第4条的规定,两个孩子应由被告抚养,理由如下:

  1、长女与次女自出生以来一直跟随被告及被告父母生活且从未分离过,小女儿至今未满两2岁,大女儿近3年都与被告及被告父母一起生活,不论是哪个女儿,改变生活环境都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2、原告自与被告自认识以来至今近8年的时间一直处于无业游民状态,每天就是在租住的房屋里睡觉,没有稳定的收入,其无能力抚养孩子,两个孩子的奶粉、尿片、看病均是被告承担,被告让原告购买尿片,原告事后也会让被告还钱。相反被告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有能力和条件抚养好两个孩子。

  3、原告父母均已年满80周岁,身体状况不好,原告与其父母租住在一起,照顾其父母都已无能为力,更别说有能力和条件照顾孩子。而被告的父母现已退休,父母双方均有退休工资,有多套住房,且非常愿意协助被告照顾两个孩子。两个孩子出生后也一直跟被告父母生活在一起,早已建立了深厚的感情且无法割舍。

  4、两个孩子均为女儿,跟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孩子逐渐长大后,很多事情都方便跟母亲沟通,且被告系本科毕业,而原告系高中毕业,孩子跟随被告生活,可以更好辅导孩子的教育及生活。

  5、将两个孩子分开抚养,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两个女儿属亲姐妹,从小不应分开抚养,两个孩子由女方抚养,且被告有条件及能力抚养好两个孩子,姐妹之间从小一起长大,相互之间能够互相交流,更有利于孩子健康的成长。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第3条第2款、第4条的规定,判决原被告的婚生女均由被告抚养。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1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第3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4条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XX或外孙XX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 2018-08-07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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