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陈X民间借贷纠纷案

  • 债权债务
  • (2017)琼01民终386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石文辉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案件详情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李X1、

  【被告】陈X、李X2

  【陈X代理人】石文辉律师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被告李X2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李X1提出借款请求,当月30日,被告李X2在收到原告200000元借款后向原告出具借条,同时承诺在2016年9月30日前偿还借款。同年8月14日被告李X2又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承诺在2016年7月14日前还款。两次借款被告李X2均承诺每月按月月利率2.5%支付借款利息。被告李X2与陈X是夫妻关系。借款初期,李X2尚能按时支付利息,但从2016年3月起,李X2就拒付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李X2未能按时还本付息。

  【石文辉律师代理意见】

  本案借款非夫妻共同债务,且属赌债,被告陈X不应承担偿还义务,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借款发生时,被告陈X均不在场、不知情,亦没有在借条上签名,李X2借款的行为,不能构成表见代理。原告要求被告陈X承担偿还责任,应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2015年4月22日至同年4月30日,仅九天的时间,原告就给李X2借出款项19.5万元。不到四个月的时间,即2015年8月14日,原告又给李X2借出款项10万元。如此短的时间,如果巨额的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符合常理,且原告未具体了解或事后跟踪了解借款用途,未尽到一般审慎义务,本案借款应认定为李X2的个人债务

  第三、具李X2称,2015年4月22日的借款10万元,李X2于次日,即2015年4月23日,在中国XX银行取出6万元用于赌博,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第四、本案证人也能证明李X2长期赌博,在外欠下巨额赌博,本案借款系用于赌博,不应受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本案借款与被告陈X没有任何关系。

  【裁判结果】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琼0106民初XX号)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李X2出借295000元,且借条已载明另有5000元以现金方式出借,同时被告李X2在另案中已对300000元的借款金额作出了自认。故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为30万元的主张予以采纳。被告陈X对借款本金有异议,但未实际举证予以反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依约向被告李X2出借了30万元本金,被告李X2未依约还款,原告主张被告李X2还本付息有法律及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涉案借款是否属于二被告之间的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涉案借条虽未载明出借款项用途及利率标准,但是原告对李X2在另案中作出的利率标准为2.5%予以认可。故本院认为,该案中被告李X2的变成具有一定的证明力,其中李X2同时表明所借款项用于赌博,结合本案被告陈X辩称涉案款项为李X2个人赌博所用的辩称,本院对陈X的该项辩解予以采信。原告作为出借人,出借金额较大款项的情况下为能举证证明出借款项的用途,亦未举证反驳出借款项为赌博所用,故原告对出借款项用途的反驳缺乏有效证据予以支持,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对被告陈X认为的款项用途为李X2个人赌博所用的主张予以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本案涉案债务性质为被告李X2个人用于赌博,故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2017-12-19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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