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陶X交通事故纠纷案

  • 交通事故
  • (2016)琼9007民初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石文辉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案件详情

  

  陶X交通事故纠纷案

  【案由】交通事故纠纷

  【原告】陶X

  【代理人】石文辉律师

  【被告】马X、某保险公司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11日18时50分,被告马X驾驶灯光系、制动系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豫XX号中型普通货车,车行至国道225线某路段时,适遇原告驾驶牛车在其前方同方向行驶,因马X未与原告车辆保持安全距离,致使两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牛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5年2月5日,东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马X承当本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石文辉律师代理意见】

  被告马X驾驶灯光系、制动系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且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受损,根据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的结果,被告马X应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应赔偿原告因此次事故遭受的损失,包括后续治疗等费用。具体赔偿数额分析如下:

  原告受伤后即送到海口市XX医院治疗,医生诊断:1.胸部闭合性损伤;2.右侧锁骨骨折;3.右侧颧骨骨折;4.骨盆骨折;5.右外踝骨折;6.右眼钝挫伤。医生建议:住院手术治疗。2015年3月13日,医生意见:1.休息两个月、加强营养;2.定期骨科门诊复查再行决定下地时间;3.不适随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损失如下:

  (一)医疗费:116854.92元,此费用被告马X已支付,本案中原告并未主张;

  (二)误工费:11500元。根据原告与文昌XX开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昌XX开发公司出具的陶X个人工资发放明细表,原告月收入2300元,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为2015年1月11日,住院期间为2015年1月12日至3月13日,共2个月,出院后医生意见为“休息2个月”,另外,原告因伤残持续误工,定残日前一天为2015年6月1日,误工时间共计5个月。原告误工费为11500元(2300元/月×5月);

  (三)护理费:11218元。原告共住院2个月。出院后,原告持续未恢复生活处理能力,截止至定残日前一天2015年6月1日,护理时间共计142天。根据《2014-2015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中关于“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28771元,79元/天。护理费为11218元,原告定残后的后续护理费3002元(根据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书确定);

  (四)交通费:1200元,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于东方市XX镇,原告就医于海口市XX医院。根据原告就医期间必要陪护人员(原告配偶和四个女儿共五个人)往返海口和XX镇发生的交通费用为1000元及原告儿子到东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交通事故必然发生的交通费用200元,共计1200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24800元。原告就医于海口市XX医院,住院2个月共计62天。依据海口市的住宿费(五人一天两间房,每房100元/天)和伙食费(五人200元/天)的标准,原告配偶和四个女儿五人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4800(400元/天×62天);

  (六)营养费6000元(根据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书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91716元。根据东方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海南省东方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XX作出的《法医学人体伤残等级程度鉴定书》,原告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在海南省XX公司有固定收入,其人身损害赔偿应案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929元/年,所以原告的伤残赔偿金91716元(22929元/年×20年20%);

  (八)精神损耗抚慰金:10000元。原告原本身体健康,因被告马X违法驾车导致原告九级伤残,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结合被告马X给原告造成的伤残情况和精神损害情况,被告马X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九)牛车损失: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牛车损坏,牛车价值为10000元,被告马X应予赔偿。

  【裁判结果】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琼9007民初X号)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侵害人的侵权行为导致他人人身伤亡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此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检验鉴定后,认定了被告马X承担本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责任认定程序合法、结论正确且原告陶X和被告马X无异议,应予采信。

  ……

  一、被告XX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陶X各项经济损失120000元;

  二、被告马X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陶X各项经济损失40514.44元;

  ……


  • 2016-10-12
  • 东方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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