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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案经过有效辩护,部分指控贩毒数量未被认定。

  • 刑事辩护
  • (2014)湖德刑初字第569号
刑事辩护
龚思永律师 在线
浙江泽大(德清)律...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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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采纳了龚律师的辩护意见,对第7起指控不予支持。贩毒罪的毒品数量是刑期的重要依据,因第7起指控未被法院认定,使得黄某刑期大幅降低。法院并基于其他情节对黄某从轻处罚,判处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黄X被指控犯有多起贩卖毒品行为,根据指控的贩毒数量,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龚律师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其辩护人。

  办案经过:

  龚律师经过多次阅卷、会见,分析在案证据,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当庭提出以下辩护观点:

  1、第7起贩毒行为的指控证据不足,不能达到刑事诉讼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标准,依法不应认定。第7起贩毒行为的指控证据,只有一位证人的询问笔录,系孤证,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而且,黄X一直稳定供述,第7起的行为是免费赠送,没有收钱。“贩卖”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显然,赠送不是销售行为,故赠送不属于贩卖。黄X没有贩卖的主观故意,也没有牟利的目的,故该起指控不应认定。

  2、指控的第1起至第4起行为所涉及的毒品数量认定过高,证据不充分,应从轻认定。第1起至第4起涉案毒品数量的证据,仅仅只有吸毒人员的口供。既无毒资凭证,又无毒品物证,对涉案毒品数量的认定,仅凭吸毒人员的口供加以认定,显然证据不充分。毒品交易时,贩毒者向吸毒者虚报夸大毒品数量,以至于吸毒者在询问笔录中按虚报的数量作出陈述,完全有这种可能。不能排除这种合理怀疑。因黄X属于以贩养吸行为,买来毒品后,从中克扣部分数量用于吸食,然后再卖给下家,故实际上不可能达到吸毒者所陈述的数量。故本案认定毒品数量的证据不充分,相关合理怀疑不能排除,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龚律师的辩护意见,对第7起指控不予支持。贩毒罪的毒品数量是刑期的重要依据,因第7起指控未被法院认定,使得黄X刑期大幅降低。法院并基于其他情节对黄X从轻处罚,判处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 2014-10-14
  • 德清县人民法院
  • 被害人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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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思永律师,浙江大学法律硕士,湖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至今拥有14年律师经验。 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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