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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审判赔22万元

  • 劳动工伤
  • (2019)粤1802民初588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郑石荣律师
1、进行案情分析,评估案件的胜诉几率; 2、组织准备相关证据,支撑案件胜诉; 3、有利的庭审发言与,强有力的证据质证与法庭辩论。 4、保障案件胜诉,翻倍的赔偿!

案件详情

  一、案情简介:本案是一个劳动合同争议纠纷。原告是工人,被告是用人单位,是一家集团关联性企业。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了18年零8个月的时间。郑石荣律师是被开除、被辞退的员工的代理律师。原告因为晚班上班期间车间物料员的钥匙放在物料仓库,未将物料领取来就下班了,导致车间班组无法正常生产。作为生产班长的他联系物料员后翻窗进入物料仓库,拿着领料单去仓库领取了物料去车间生产。因为仓库卷闸门升的高度不够,被叉车出入时赚坏了一点。第二天公司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将付乐平开除。双方在赔偿数额上未达成一致,原告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阶段,原告没有聘请律师,清远市清城区劳动仲裁院仅仅判了10.69万经济补偿金,并裁定被告没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结束后,原告找到郑石荣律师,委托郑石荣律师分析案情后并聘请我担任工人的委托代理人。经过郑律师的缜密分析,被告明显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故果断进行起诉要求索赔。办案过程中郑律师准备好了人证与书证。在庭审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最终一审裁决被告清远市XX公司败诉。判决:1、被告清远XX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XXX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23245.6元;

  2、驳回原告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案情分析与诉讼依据

  (一)、仲裁委认定事实上存在错误。

  1、原告的入职时间应当是2000年10月12日入职。

  原告XXX,曾用名FLB,2000年10月12日入职被告的关联公司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后被告从广州番禺搬迁到广州花都区设立广州XX公司,原告随厂搬迁到广州XX公司继续工作,再随后又搬迁到清远市泰基工业城的清远市XX公司工作,职务是班长,离职前月平均为9301.9元。原告因工作满10年后与被告建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前,公司管理不规范,未签订劳动合同,直到2003年7月18日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仲裁庭审提交的证据《广州XX公司荣誉证书》以及原告的厂牌上都盖有被告关联公司的公司印章,足以证明原告的入职时间是2000年10月12日,而非广州XX公司的注册成立时间2000年11月24日。工人的厂牌、花名册、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都有被告用人单位掌握,按照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相反的举证责任应该有被告承担。

  2、被告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

  近年以来被告工厂连续出现4个工人由于工作年限太久,保护措施缺失,车间灰尘吸入过多而患有职业病——尘肺病。被告开始采取软暴力裁员的方式逼迫工龄久的员工自动离职。原告就是其中一例。2019年5月20日原告作为班长,出于公心为避免班组计件工资因为领料员的工作失误蒙受损失,而发生了违规领取车间物料行为。这原本是一个普通的违纪案件,却被被告抓住把柄大作文章在第二天早会上以雷霆万钧之势当着车间众员工的面公开宣布开除原告(XXX),在OA电子办公平台内部通知辞退原告,并停止员工的上班打卡权限、清理出微信群“清远管理团队”群。本案原告进行了据理力争,在长达17天的“被辞退”时间里,原告联系总经理、行政经理沟通维权复议之事,被告并没有同意原告复工,而是坚持执意辞退原告,并在赔偿或者补偿的具体数额上进行拉锯战。被告以欺诈手段以程序审批发工作为由收走了原告的辞退单。仲裁委庭审笔录中被告也承认2019年6月22日短信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被告提供的《复工通知单》与《关于要求按时回公司上班的通知》在邮递时间是在原告仲裁申请之后,原告在清远市XX被告公司中,被告却采取邮寄送达方式也不当。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应当裁定违法解除。被告采取早会方式宣布辞退原告,内部已导致合同事实无法履行。被告事后涉及赔偿数额问题调解不了才发复工通知已无任何意义。

  (二)、清城区劳动仲裁委适用法律不当,认定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存在错误。

  依据《(粤高法〔2012〕284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32款、与33款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无须另行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实际用工之日起计算,应包括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原告在被告公司从2000年10月12日到2019年6月,一共服务年限18年8个月。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该为19个月。而仲裁庭裁决书中认定仅仅从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计算11.5个月,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本案的经济赔偿金不受最多12年的年限限制。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损害原告的劳动权益,应当依法进行赔偿。赔偿标准原告的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9301.9元,工作服务年限为18年8个月,计算经济补偿金年限19个月,违法解除按照双倍赔偿,应该是19*2=38个月平均工资。故被告应该赔偿原告9301.9*38=353472.2元。原告一辈子为被告公司奉献服务,创造利润未感染尘肺病已属侥幸,被告却卸磨杀驴,违法辞退原告,并未原告购买多年社保导致老无所依,请求法院打击被告的违法行为,依法支持被告的上述请求。

  此致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0-15
  •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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