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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以内部文件为由拒不办理购房补贴诉讼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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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住建局的辩解很有迷惑性,而且经历二次信访(一式向住建局信访,不成后向长沙市政府信访)信心有所下降,但是争议公理从来需要追求。这是第一次法院的判决,时间在2018年10月29日,这一次只是个开始。

案件详情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8)湘0104行初127号处机

  原告***。其

  委托代理人刘忠伟***被告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XX。

  法定代表人王XX,主任。

  委托代理人***,系长沙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原告***(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忠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8年1月26日,原告向被告申请办理购房补贴。2018年3月9日,被告作出《关于***信访问题的回复》,告知原告不具有申领购房补贴的资格。

      如下证据:

  贴政策解读和业拟证明被筑梦工证据二、证据一,被告程实施被告有权办在举证长沙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助用(试行)《长沙开积证明被告制定了实施发放购房补贴的具体操作务操作应注意期限内1理购房沙市为向本院民政府办补贴事项。意事项》及内部审批稿纸、星辰在线>的通知》(办公厅关于印发<<
span="">长沙市青年人才长政办发[2017] 46号)。

  同出网有中对首次购房如何认定作了明确规定,并通过长沙主沈网站网页截图。狄地媒体对外进行了公示。

  原告诉称:
2017年6月21日,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印发《长沙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2017年8月18日,被告依据此文件制定《长沙市人才购房及购房补贴实施办法(试行)》),该文件第七条规定“新落户并在长沙市域内工作的全日制博士、硕士毕业生(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年龄35周岁以下(含),首次购房后,可分别申请6万元、3万元的购房补贴。”2017年12月14日,原告将原***集体户口。12月15日,原告和案外人***
(绿地名邸13栋201房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2018年1月13日,原告和王X在长沙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1月24日,收到长沙市房屋交易管理中下发产权证的信息。1月26日上午,原告与***在长沙市芙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
下午前往长沙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申请房补贴遭拒。原告于2015年7月获得云南师范大学英语语言文硕士毕业证和文学硕士学位证书。2016年8月1日,原告与XX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至湖南大学工商

  管理学院从事秘书工作,合同期限至2018年7月31日。综上所述,原告符合《长沙市人才购房及购房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材料也齐全,应该获得3万元购房补贴。被告拒绝原告申请的行为于法无据,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长沙市人才购房及购房补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硕士毕业生标准向原告支付购房补贴3万元或赔偿原告损失3万元。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

  证据一、《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span="">长沙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长发[2017]10号)。

  证据二、《长沙市人才购房及购房补贴实施办法(试行)》。证据一、二拟共同证明原告申请购房补贴具有法律依据。证据三、常住人口登记卡。

  证据四、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硕士学位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证据五、劳动合同、湖南XX公司营业执照、工作证明2份。

  证据六、个人参保情况表。证据七、不动产权证。证据八、原告身份信息。

  证据三至八拟共同证明原告符合购房补贴所有条件。

  证据九。放告官方网站上发布的名为T长沙晚报]让更多人不能作为行政依据。才在沙XX”文章。拟证明被香对首次购房进行缩小解释,证装十、百度搜索“长沙市人才购房补贴”结果的网页藏图。积证明被香对次购房的解驿共公布方式不足以让相对人知意。

  拟证明被告未对首次购房的通话详单和结婚证。证据十一、

  省小解驿进行详细告知。《关于***信访问题的回复》。拟证明被告违法

  证据十二、

  行政。 被告对原告的购房补贴申请不予受理合法有

  被告辩称:一、

  的被告提交购房补贴中请时,
已登记结婚,并且夫妻发方下各有一套商品住房,原告起诉状中提及的政策内容属实,但被告作为人才购房和购房补贴政策的执行机关和解释机关,已经明确了“首次购房”
是指“申请人户籍家庭在长第一次购房,申请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任何房屋交易信息记录,并且是购买住房,购买商业等其他性质的房屋不能申请补贴。”审核时间点以申请人提交申请时的时间为准。原告申请购房补贴时夫妻双方名下各有一套商品住房,不符合“首次购房”规定,故不具备申领购房补贴的资格。二、被告就申请购房补贴的标准、应提交的资料和具体流程已向原告履行了告知义务。1、虽然被告没有将《关于人才购房和购房补贴政策解读和业务操作应注意事项》通过官方网站公布,但其中的详细内容特别是关于“首次购房”的详细解释,2017年8月25日《长沙晚报》、“星辰在线”网站等多家主流媒体对此作了详细报道和解读,已使公众知晓。2、被告将《关于人才购房和购房补贴政策解读和业务操作应注意事项》放置于专门的人才购房和购房补贴专门窗口供公众查询。3、被告下属的人才购房和购房补贴政策咨询受理人员均受过政策培训,熟悉所有相关政策细则和办理流程,均已按照政策规定向原告进行答复。因此,原告对申X购房补贴的标准、应提交的资料和具体流程应该已经如晚。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

  的诉讼请求。

  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经当庭质证认为:

  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相反只能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原告的各项条件都符合该文件的规定,应当获得3万元购房补贴。证据工的真实性无异议,《关于人才购房和购房补贴政策解读和业务操作应注意事项》不是由被告制定的,而是长沙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制定的内部文件。长沙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是被告的下级事业单位,制作的内部操作规程缩小了上级规定,扩大了执行机关的权限,损害了公众利益。故对该证据的合法性及关联性有异议。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经当庭质证认为:

  对证据一至九、十二没有异议。证据十,被告关于政策解读的文件虽然没有正式发布在被告的官方网站,但是通过新闻媒体网站公布了相关内容。证据十一,通话详单记录本身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被告工作人员对于原告电话咨询所作答复只是咨询意见,仅供参考,具体的办理应以办理过程中的审核为准。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作如下分析与认定:

  原告的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均未提出异议,其证明的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被告的证据,原告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证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及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主要依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和庭审中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原告215年6月23日在云南师范大学获得硕士学位国年7月1日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2016年8月1日,原告与湖南XX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设公司派建至湖南大学工商学院从事秘书服务的相关工作,合同期限为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2017年12月14日,原告将户籍由湖南省***市芙蓉区集体户。原告购得***并于2018年1月19日取得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2018年1月26日上午原告与男友***在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同日下午原告前往长沙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购房补贴,由于***名下登记有其他房屋,被告以原告提出申请时夫妻双方名下均有房屋,不符合领取购房补贴条件为由,拒绝了原告的申请。2018年3月9日,被告作出《关于***信访问题的回复》,告知因原告向被告提出发放购房补贴申请时,夫妻双方名下各有一套住房,不符合“首次购房”条件,故不具备申领购房补贴的资格。原告不服,遂诉至法院。

  另查明,2017年6月21日,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印发<<
span="">长沙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长发[2017]10号),当中提出,“博士、硕士毕业生在长工作并首次购房的,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购房补贴。”行2017年8月,被告发布实施的《长沙市人才购房及购房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新落户并在长沙市域内工作的全日制博士、硕士毕业生(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年龄35周岁以下(含),首次购房后,可分别申请6万元、3万元的购房补贴。”长沙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作为被告单位具体办理购房补贴申请的部门,制订了关于该项工作的内部操作规程《关于人才购房和购房补贴政策解读和业务操作应注意事项》,其中第二条第2点第(4)项规定,“首次购房是指申请人户籍家庭在长第一次购房,申请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任何房屋交易信息记录,并且是购买住房,购买商业等其他性质的房屋不能申请补贴。”2017年8月,被告工作人员在回答长沙晚报记者及“星辰在线”网站记者就购房补贴政策提问时表述了上述规定的内容并由媒体记者整理后刊登在各自的媒体和网站上。

  本院认为:一、关于被告拒绝为原告办理购房补贴的行为是否合法。首先,根据《长沙市人才购房及购房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购房补贴由市住建委(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常年受理,每季度集中审批。”被告负有依法受理和办理购房补贴的法定职责。其次,《长沙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中称制订本案所涉购房补贴措施的目的在于“吸引储备100万名青年人才在长就业创业。”对于该措施的内容表述为“博士、硕士毕业生在长工作并首次购房的,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购房补贴。”由此可见,符合条件的博士、硕士毕业生只要完成了在长沙“首次购房”的行为,则具有申领相应购房补贴的资格,而购房行为是否属于“首次购房”在购房行为完成时已经可以认定,如果仅仅因为购房人在购房后实施了结婚等合法的民事行为而剥夺其申领购房补贴的权利,显然与上述规定的文义不符,也有悖于制订该措施的目的和初衷。再次,被告发布实施的《长沙市人才购房及购房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中也再次重申了“首次购房”后即可申请购房补贴的内容,在该实施办法中也未对购房后申请人是否可以实施登记结婚等行为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信因,被杏下周长沙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在其制订的《关于人才房”进行解释时,购房和购房补贴政策詹有“申请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任解读和业务操作应注意事项》中对“首次购府房屋交易信息记录”的要求,但仍未明确该要求是针对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还是购房时的状态,且该文件作为被告下属部门制订的内部操作规程,被告仅仅是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以问答的方式将其中的部分内容予以表述,除此之外,既未将文件完整内容正式对外公布实施,也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保障公众有充分的机会知悉该文件内容,故该文件中的上述规定,不能作为被告拒绝为原告办理购房补贴的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被告无视原告购房时的实际状况,仅因原告在购房后登记结婚,其丈夫名下另有房产为由,即认定其购房行为不符合“首次购房”条件,拒绝为原告办理购房补贴,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违法拒绝履行法定职责。

  二、关于是否应当直接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购房补贴或赔偿损失的问题。根据《长沙市人才购房及购房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办理购房补贴除了应符合“首次购房”要求外,还有学历、户籍、年龄等多方面的条件限制,需要经过申报、审定、公示、资金拨付等审核流程,涉及包括被告在内的多个相关部门的审核,故原告是否符合办理购房补贴的法定条件尚需被告进行调查核实,本案不宜直接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购房补贴。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论法》第七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贵令被告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按照《长沙市人才购房及购房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对原告***办理购房补贴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翰旻

      人民陪审员 易XX

      人民陪审员橇争 秋莲

  二0今八年十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喻艳


  • 2018-10-29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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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忠伟律师,湖南创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长沙市律师协会财税专业委员会委员。湘潭大学法学院科班出身,拥有逾十三年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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