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7)津0117刑初114号
案 由:贪污罪
裁判日期:2017年06月21日
公诉机关:R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Z,xx区水务局xx站会计兼出纳
辩护人:霍亮律师
案情简介:
R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初至2016年间,被告人B、被告人Z利用职务之便,合谋将上级拨付的用于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的国补资金予以截流,形成账外小金库。
2013年11月份,被告人B、被告人Z利用职务之便合谋将水利站账外款19.5万元交予被告人Z,被告人Z将此款占为己有。
2015年2月份,被告人B、被告人Z利用职之便合谋将水利站账外款532714.66元用于被告人Z购房。
2015年10月份,被告人B、被告人Z利用职之便合谋将水利站账外款166269.01元用于被告人Z购车。
2016年9月份,被告人Z利用职之便将水利站账外款11万元占为己有,后将此款借给W使用。被告人Z委托霍亮律师代理此案,做自己的辩护人。
办案经过:
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Z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还违法所得,且被告人Z与被告人B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的地位,请求法庭对被告人Z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最终R区法院判决被告人Z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家属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律师说法:
此案中,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了解具体案情,提供法律意见,进行心里疏导,详细制定了辩护策略,进行庭前指导,最终在庭审中争取到理想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