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Y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Q2007年9月至2013年7月间先后担任xx镇镇长、党委书记等职务,负责xx镇的全面工作。
2009年,xx镇xx村长H(另案处理)虚构K(另案处理)承包xx镇xx村鱼沟项目,并虚假签订鱼沟补偿协议书,以此向xx镇人民政府申请补偿,时任xx镇长的被告人Q在上述补偿单据上签字批准,使得K获得该补偿款,事后K为表示感谢,送予被告人Q人民币xx万元,被告人Q将该费用用于个人消费。
2011年,被告人Q担任xx镇党委书记,负责xx镇全面工作。期间,Q未通过工程招投标程序,违规将xx工业区地块填土等工程交由K实际控制的xx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使K从中获利,工程款结算完毕后,K为表示感谢,送予被告人Q人民币xx万元,且K按照Q的要求,将该xx万元存入被告人Q提供的他人银行账户内,予以消费。被告人Q委托霍亮律师代理此案,做自己的辩护人。
办案经过:
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Q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Q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在其真实、自愿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
案件结果:
最终Y区法院判决被告人Q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家属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律师说法:
此案中,承办律师从侦查阶段积极和办案机关沟通,最终在侦查阶段获得Y区人民检察院第一份准许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决定,在侦查阶段多次会见当事人,了解具体案情,提供法律意见,进行心里疏导,详细制定了辩护策略,进行庭前指导,最终在庭审中争取到理想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