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陵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7月,被告人李某注册成立天津XX公司、德州XX公司,以销售枣、酒、酵素等商品为名,采取发展会员的方式,利用“合天下”网络平台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一定的费用,以交纳费用的多少分为四个等级,形成上下级关系,组成层级,并以下线的业绩为依据计算获取返利,谋取非法利益。2016年8月,被告人葛X、朱X先后加入该组织,在该组织中承担管理职责,被告人葛XX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3324个会员号,计48层,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朱XX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923个会员号,计32层,谋取非法利益。并提供相应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李XX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谋取非法利益,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
三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他们系初犯的观点,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3日起至2022年10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葛X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5日起至2020年5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朱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9日起至2020年2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葛X某违法所得912627元,被告人朱X违法所得XXX.5元,依法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