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林XX雇请朱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深圳福田等口岸将燕窝携带进境,并邮寄给林XX指定的地址和收货人。被告人林XX将邮寄到厦门的燕窝存放于其指定的收货人杨某、申XX等人住处及其本人在厦门的住处。案发后,侦查机关查扣燕窝244.5266千克。经厦门海关关税部门计核,被告人林XX涉嫌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285829.73元。
【办案经过】
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接受被告人林XX的委托后,我们立即到厦门市人民检察院阅卷,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认为海关缉私部门查明的走私燕窝重量和涉嫌偷逃税款的金额均存在问题,于是三次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五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官认可我们的辩护意见,同意将偷逃税款的金额从人民币XXX.02元降至人民币285829.73元,并建议林XX认罪认罚。经过与林XX的沟通并征得其同意,林XX愿意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如林XX愿意缴纳罚金,建议法院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被告人林XX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律师说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偷逃应缴税额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应缴税额2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本案经过反复沟通,减少涉案金额,成功降档处理,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