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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被告人获得取保候审和减少罚金双重利好。

  • 刑事辩护
  • (2017)浙0521刑初616号
刑事辩护
龚思永律师 在线
浙江泽大(德清)律...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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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过充分考虑和评议,最终采纳了龚律师辩护意见,判处向某缓刑,同时仅需缴纳小额罚金。极大缓解了当事人在争取轻刑和无力缴纳罚金之间的困顿。本案在人身刑和财产刑方面均取得了良好效果。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向X通过QQ群发布、销售大量非法获取的快递面单信息给开网店的商家,商家购买个人信息后用于做广告,打电话推销产品。后案发,向X被刑事拘留,被指控非法获利20多万。

  办案经过:

  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后,龚律师随即向检察院提交了书面的不予逮捕辩护法律意见,强调了向X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同时反映了向X妻子刚刚分娩需要家人照顾的情况。检察院审查后,做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向X因此被取保候审。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因被指控非法获利20多万,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判处的罚金数额为非法获利的一至五倍,即判处的罚金数额至少是20万。龚律师从两方面展开辩护,一方面,从现有证据出发,龚律师指出非法获利20万的证据不足,不应认定;另一方面,龚律师庭前多次向法院陈情,指出向X退赃退赔,积极悔罪,但是家境非常困难,确实无力缴纳高额罚金,请求法庭基于人文关怀减免。

  案件结果:

  在向X获得取保候审后,龚律师从两方面展开辩护,一方面,从现有证据出发,龚律师指出非法获利20万的证据不足,不应认定;另一方面,龚律师庭前多次向法院陈情,指出向X退赃退赔,积极悔罪,但是家境非常困难,确实无力缴纳高额罚金,请求法庭基于人文关怀减免。

  法院经过充分考虑和评议,最终采纳了龚律师辩护意见,判处向X缓刑,同时仅需缴纳小额罚金。XX缓解了当事人在争取轻刑和无力缴纳罚金之间的困顿。本案在人身刑和财产刑方面均取得了良好效果。


  • 2018-01-10
  • 德清县人民法院
  • 被害人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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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思永律师,浙江大学法律硕士,湖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至今拥有14年律师经验。 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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