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被告人曾多次因盗窃被判处刑罚,此次又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法律援助成功辩护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刑事辩护
  • (2019)豫0102刑初325号
刑事辩护
鲁双杰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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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正确的辩护思路,得当的辩护技巧,为被告人争取到最轻处罚。

案件详情

  谢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XX,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4月5日被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12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0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0日经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鲁双杰,郑州市中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审理经过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一部刑诉﹝2019﹞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XX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XX及其指定辩护人鲁双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7月12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谢XX在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与防疫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北荣XX,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张X的一部白色苹果6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2300元。

  2019年3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谢XX在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与防疫路交叉口东10米路南人行道上,乘人不注意之机,将被害人刘X装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白色华为XX8手机盗走。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690元。

  2019年4月28日18时27分许,被告人谢XX在郑州市中原区文化宫路与陇海路交叉口西北角家辉XX门口,乘人不注意之机,将被害人王X上衣口袋内的一部金色苹果6手机盗走。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860元。

  2019年4月30日19时05分许,被告人谢XX在郑州市中原区文化宫路与陇海路交叉口西北角家辉XX门口,乘人不注意之机,将被害人徐X上衣口袋内的一部黑色华为荣耀10青春版手机盗走。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1819元。现赃物已追缴,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XX在公诉机关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X、刘X、王X、徐X报案及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视频,扣押物品笔录及清单、领条、指认赃物及监控截图及签字、到案经过、年龄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XX犯盗窃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惩处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本案被告人谢XX应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

  量刑时,本院综合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谢XX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谢XX主动联系家属退还被害人徐X的被盗手机,可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谢XX曾因犯罪被多次判处刑罚,可酌情从重处罚。指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谢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先行羁押的8日后,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谢XX退赔被害人张X经济损失2300元、退赔被害人刘X经济损失690元、退赔被害人王X经济损失8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孙XX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X


  • 2019-06-25
  •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被告人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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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双杰,男,河南郸城人,中共党员,河南五颗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鲁双杰律师自从事律师职业以来,办理了各类民事、商事、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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