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惠安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亚男,甘肃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榆中县上花岔乡王湾村张湾XX。上诉人陈XX与被上诉人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
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19)甘0123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
如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亚男,甘肃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榆中县上花岔乡王湾村张湾XX。上诉人陈XX与被上诉人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
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19)甘0123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
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19)甘0123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
二、二、本案发回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予以退回。
赵XX
审判长张华
审判员苏兵
审判员
二0一九年八月∠十日
康军卫
法官助理田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