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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睛疼痛干涩竟是颅内肿瘤惹的祸,医方忽略检查终赔2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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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基本案情】

  原告于某于2015年12月17日因“头痛、头晕、眼睛疼痛、干涩”前往被告医院就诊,被告按“干眼症”予滴注眼药水治疗,但原告用药后病情未见好转,头痛加重,视力、视野下降,故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到被告处复查,被告仍诊断“干眼症”,其后患者病情不缓解、视物模糊等数次前往被告处诊治,被告始终没有进一步检查以明确病因,依然按照原治疗方案给予治疗。直至2017年3月初,原告在病情持续加重的情况下到外院就诊,经检查被告知瞳孔散大,建议做磁共振明确病情,后被诊断为右侧海绵窦占位(脑膜瘤)。后原告在外院行开颅手术、伽马刀治疗,切除瘤体75px×100px×75px,术后遗留后遗症,右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无法自行睁眼,右眼视物不清。因被告误诊导致原告残疾,原告将被告医院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对原告的病情及诊疗经过进行全面梳理,明确被告过错,起诉后经鉴定机构鉴定,认为:1、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2、原告右侧眼睑下垂遮盖瞳孔合并右眼视力光感,构成七级残疾。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经鉴定机构认定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过错中存在过错,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赔偿金共计20余万元。


  • 2019-04-03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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