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书
案号:(2019)粤1972刑初3186号
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李某、陶X盗窃罪一案
犯罪嫌疑人李某、陶X合谋驾驶一辆红色电单车,分别于2019年5月22日11时、12时、17时许在东莞市XX被害人薛X经营的某废品站盗窃废铁,得手后卖给魏X(另作处理)。次日15时许,李某、陶X到魏X处换得一辆台铃电动三轮车,再次来到受害人的废品站内盗窃废铁,并再次卖给魏X。2019年5月24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鸡翅岭村工业区抓获陶X。后在鸡翅岭村一出租屋房内抓获李某。被抓后犯罪嫌疑人对盗窃行为供认不讳。
办案经过
本律师作为陶X的辩护律师接手该案子后,第一时间办理手续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陶X,到法院调阅卷宗之后,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在法庭上,辩护人发现陶X有协助、带领公安机关抓或同案犯李某,具有立功情节。并提出陶X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等等辩护意见,并在庭后向法院提交的详细的辩护词等资料。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对陶X从轻处罚,只判处罚金一千,没有判处实刑,不需要继续关押。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涉嫌盗窃罪的,达到立案标准的,可以判决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罚款,本案只判决罚款,属于刑事处罚中最轻的处罚,当事人及其家属对本案判决结果比较满意。
律师说法
涉嫌刑事犯罪的,建议家属尽早委托律师辩护处理,律师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之后才能及时了解案件事实,提供及时法律帮助,为犯罪嫌疑人解答法律问题。律师越早介入案件,辩护的空间就越多。具体到本案,由辩护律师提出来陶X有立功的情节,并最终被采纳,对本案的量刑起着非常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