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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4日14时许,聂X驾驶三轮摩托车载聂X行至244省道2KM处,因聂X采取措施不当翻车,造成车后载聂X死亡。经汉川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组织调解,确认聂X因交通事故死亡损失共计25万元,被告聂X、聂X自愿为被告聂X承担部分赔偿。其中被告聂X承担5万元、被告聂X承担10万元、被告聂X承担10万元,逐年付清,原告对被告聂X予以谅解。即三被告每人每年向原告支付1万元,自事发当年至各方上述款项支付完毕。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经各方代表签字及交警盖章确认,已经成立且生效,原告方同意按此协议获得赔偿,如及时履行则不再追究被告聂X的刑事责任。然而从协议签订至今,原告只收到3万元。因原告方丧失家中主要劳动力,家人疾病缠身多次住院治疗,生活陷入困难。经多次催促被告均拒绝支付赔款,被告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协议约定,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后续到期债务。
首先了解到事情的具体细节,根据当事人的诉求,核实证据材料,结合法律分析,联系到对方当事人,首先以发律师函的方式,告知对方不积极履行协议约定,按时支付赔偿款,我们这会走法律途径
判决如下:
一、被告聂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熊X、聂X、聂X支付已到期的赔偿款30000元,下余20000元分别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
二、被告聂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熊X、聂X、聂X支付已到期的赔偿款20000元,下余70000元从2020年起每年的12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
三、被告聂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熊X、聂X、聂X支付已到期的赔偿款10000元,下余70000元从2020年起每年的12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
简述本案中应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