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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与无锡XX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17)苏0211民初502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黄晗叶律师
减少当事人的损失,没有影响当事人车辆的年检和运营,后期配合执行,顺利过户。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黄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本案双方签订的《挂靠经营合同》;2、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车辆转挂靠手续;3、判令被告退还原告风险互助金3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3年9月与被告签订一份车辆挂靠合同,约定挂靠费一年1000元。鉴于被告经常无正当理由收取高额费用,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且原告已不打算继续从事运输行业,故提起本次诉讼。

  本院认为

  本案双方签订的《挂靠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主要条款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黄XX是否有权要求解除涉案挂靠合同。首先,涉案挂靠协议的所有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具体的车辆挂靠期限。虽合同第六条约定“车辆挂靠及车辆使用年限以国家法定期限为准”,但国家对车辆挂靠期限并未有明确规定,故该条款中对挂靠期限的规定应视为约定不明。运输公司虽认为国家规定车辆使用年限为15年,故根据上述条款涉案车辆挂靠期限也应理解为15年,但黄XX并不同意运输公司对该条款的解释。在本案双方前述条款理解产生重大争议之情形下,因运输公司为提供涉案挂靠协议格式文本的一方,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本院对该条款作出不利于运输公司的解释,亦即该条款对挂靠期限未作约定,故涉案挂靠协议应为不定期合同。根据车辆挂靠的惯例,挂靠期限以年为单位。考虑到车辆挂靠的上述特殊性,黄XX在挂靠三年期满后有权要求解除涉案挂靠协议;其次,虽涉案挂靠合同的特别约定条款中载明“本车只能内部过户”,但涉案车辆仅是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从事运输经营活动,黄XX对该车辆转让等处分权利系作为车辆实际所有权人的主要权利,故上述“本车只能内部过户”条款实际限制或排除了黄XX的该项权利,应为无效,对黄XX不发生法律效力。另,黄XX作为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其有权选择将车辆用于运营或非运营。......故本院对黄XX的第一项诉请予以支持。有关黄XX提出的要求返还已交纳的3000元风险互助金的诉请。虽合同第六条约定“在合同期满要解除本合同的,风险互助金一律不退”,但如前所述,涉案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期限,运输公司不能基于该条款而没收黄XX所交该笔款项。此外,因在涉案挂靠合同中对该费用的具体性质未作明确约定,本案双方为此产生不同理解,但从字面含义上应理解为风险押金,在该挂靠合同解除后运输公司也无需再承担任何被挂靠的法律风险,故运输公司理应向黄XX返还已收取的该笔费用。据此,本院对黄XX主张的该项诉请也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一、解除本案双方于2013年9月5日签订的《挂靠合同书》;

  二、被告无锡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原告黄XX办理车辆(车牌苏B×××××8)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被告无锡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黄XX返还已收取的风险互助金3000元;

  律师说法

  虽然判决结案,支持了当事人的诉请。但是此案涉及的事项还有很多没有在判决书上列明。被告在庭审中是提起过反诉,之后又撤回,反诉要求原告向其支付45000元违约金。在之后不断出现的挂靠纠纷案件中,有的法院支持了违约金,有的法院没有支持违约金。这要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 2018-04-23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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