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代理上诉人,上诉人不服一审裁定,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称上诉人起诉的名称,字与被上诉人的字不一致,原审法院以此为理由,驳回上诉人起诉。《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条件之一是“有明确的被告”,如果原告在起诉书中写的被告名称与被告实际名称相距太大,导致原告提供的被告根本不存在或者按照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送达应诉通知等材料,也无被告应诉,则应视为原告起诉无明确被告,可裁定驳回起诉。如果按原告提供的住址、联系方式能够送达应诉通知等诉讼材料,被告也按时应诉,只是以其与原告起诉的被告名称略有差异为由,主张其不是本案被告,应对其主张进行核实。如果被告主张属实,应告知原告更正被告名称,只有原告拒不更正才能驳回起诉。庭审中被上诉人代理人已经承认,一审法院以被告身份不明驳回上诉人的起诉,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诉状中被告的身份信息不明,无证据证明其与参加诉讼的被告系同一人。原告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原告起诉状列明的被告虽然不同字,但一审法院向被上诉人送达应诉材料后出庭,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亦明确诉状为笔误,其起诉的即本案被上诉人,一审法院仅因起诉状被告名称书写错误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一审裁定。二、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案在一审中,从立案到一审审结,一直非常艰难,一审出的结果也使上诉人非常苦恼,二审撤销一审裁定后,上诉人非常欣慰。本案再审正在进行中。